2011/04/20
有勞保可申請生產補助
一、請領要件:被保險人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請領生育給付:
(一)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。
(二)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。
(一)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。
(二)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。
二、給付標準: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,按被保險人分娩當月(包括當月)起,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。
三、請領手續:請領生育給付,應檢具下列書據證件(均應蓋妥印章)。
(一)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。
(二) 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戶籍謄本正本(應載明生母及嬰兒姓名、出生年月日之專欄記事)。
四、請領期限:領取生育給付之請求權,自得請領之日起,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五、附註:
(一) 被保險人於加保前、退保後或停保期間生產者,不得請領生育給付。
(二)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,其夫不得申請配偶生育給付。
(三) 被保險人流產、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,不得申請生育給付。
(四) 郵寄或送件地址:10013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「勞工保險局」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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